近日,陕西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监察、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审计、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旅游、地震、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环境保护责任做出清晰规定。以后,哪类环境问题就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将不再是环保部门一家之责。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隐患。
《规定》同时对发展改革、公安、监察等20余个职能部门的具体环境保护责任做出清晰规定。例如,规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等。据了解,陕西省环保厅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互动机制和平台,随时掌握各部门的环保动态,开展服务、协调和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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